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派員駐在收入機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收之款項,駐收
  人員或代收稅款處應逐日將經收款項按其性質填具日報表,附同繳款書
  有關各聯,分送收入機關及有關管轄公庫查核。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派
  員駐收各項收入者,仍由該原派遣之機關負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