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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繳縣庫之 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除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核准自行印製外,應由財政處印製 ,其管理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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