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繳縣庫之
  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除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核准自行印製外,應由財政處印製
  ,其管理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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