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收各項收入,應依下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各地分庫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縣
      款日報,附具繳款書存根聯,送由收入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應
      由核對機關通知更正。
  二、總庫按日彙收各分庫劃解縣庫存款戶之收入,應填具縣庫存款戶收
      入日報表,附具各分庫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書等。有關各
      聯應分送本府主計處、財政處及審計機關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
      具縣庫存款戶收入月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財政處及審計機關核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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