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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所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於當月列收庫帳。並依前條 規定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本府發現收入機關短繳或代理銀行、代辦機 構有短列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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