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由各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
  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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