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直接 付與債權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付與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公費或其他給與之支出,付與各該機關或其指 定人員代領轉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