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支用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支付或轉帳款項之查核及對帳:
  一、經由財政處資訊網站線上即時核對各項支付或轉帳款項帳務。
  二、應於每月月初,由財政處資訊網站列印前一月份之歲出各機關對帳
      單核對帳務,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對帳結果,填列對帳回單回報財
      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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