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第六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而 應退還者,於未解繳縣庫存款戶前,應於其所收款項內自行退還;已繳 縣庫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於自行收納款項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