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而須收回其全部或一部時,屬於當年度者
  ,應由原支出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
  繳還縣庫;屬於以前年度或當年度經審計機關查核剔除收回者,應填具
  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之科目或當年度雜項
  收入之科目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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