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 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繳還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