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支用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
  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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