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之現金、票據或其他有價證
  券,其出納及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送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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