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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辦理之現金、票據或其他有價證 券,其出納及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送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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