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及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重要
  契約及有價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
  應抄錄副本、攝製照片或以電磁紀錄之型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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