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經管各機關之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
  管,應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
  品核對清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填具寄存
  保管品餘額表,轉報總庫及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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