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縣庫業務,財政處得派員查核之。
  本府查核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之業務,發現有違反契約情形時,得
  函洽代理銀行依約處理。
  代理銀行對於代辦機構經辦庫務,亦得隨時派員查核,發現有違反契約
  情形時,應依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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