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縣庫支票,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違反本規則規定,致縣庫受損者 ,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縣庫之損失;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違反法令 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縣庫受損害者,代理銀行應負賠償責任,本府亦 得終止委任契約並撤回代理權之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