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銀行代理縣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均應以存 款方式處理,其與本府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契約應繕具一式四份, 以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銀行,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其委託代辦機 構代辦縣庫事務者,應與代辦機構訂立轉委託契約,繕具一式四份,以 二份存代理銀行,一份送代辦機構,一份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