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或其他有價
  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與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均應由代理銀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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