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逾十公里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並報經財政處核准予以便宜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前項之收入,除第二款或積存金額未滿五萬元者,至多得保管五日外, 應於當日彙解縣庫,如有特殊情形,得經本府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