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由本府於代理銀行設置縣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運用。
  特種基金款項、各機關歲入以外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除法令另有規定,
  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本府同意設置機關專戶存管或存於金融機關者外,
  應存入縣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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