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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 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機關裁併之交代,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專案核示裁併辦法辦理 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