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2年9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財務字第09210948 10號令修正發布 第12、31條條文;並自92年3月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
  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在本機關人事費項下按原支
  薪級支給薪給。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