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 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在本機關人事費項下按原支 薪級支給薪給。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