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規費徵收依業務之成本、受益及特許性質按下列標準徵收之:
一、行政區域圖發行規費:一份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機關、部隊及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簽報首長免費提供行政區域圖發行規費:一份新臺
    幣(以下同)三百元,機關、部隊及本所因業務需要得簽報首長免費
    提供。
二、實施區域、都市計畫前及經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前建築物完
    成證明書核發規費:一棟(戶)二百元,增加一棟(戶)加收一百元
    ,每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三、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書核發規費:一棟(戶)二百元,增加一棟(戶
    )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核發規費:每筆二百元
    ,增加一筆加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五、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核發規費:一件二百元,增加一件加收一百元,每
    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六、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費用每份一百五
    十元,人工領標費用每份五百元。
七、玉里米標章檢驗費及標章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檢驗費:契作田每零點一公頃三十元;非契作田未達三公頃不收
        費,三公頃以上,每零點一公頃三十元。
  (二)標章使用規費:三公斤以下包裝每枚一點五元;三公斤以上未滿
        六公斤包裝每枚二元;六公斤以上未滿十二公斤包裝每枚三元;
        十二公斤以上包裝每枚四元。
  (三)第一目檢驗費,未滿零點一公頃以零點一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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