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花蓮縣玉里鎮公所玉鎮行字第 1030000028號令修正 公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立法總說明

為配合實際業務上需要及鎮立托兒所裁撤,將現行第三條相關證明書核發
第二件以上具體費用列出並刪除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有關托兒所收費標準
條文,及依花蓮縣政府101年4月26日府建管字第1010070174號函,修正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名稱定義,爰擬具「花蓮縣玉里鎮規費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核發第二件以上費用。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刪除。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名稱定義。

法規異動

修正

規費徵收依業務之成本、受益及特許性質按下列標準徵收之:
一、行政區域圖發行規費:一份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機關、部隊及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簽報首長免費提供行政區域圖發行規費:一份新臺
    幣(以下同)三百元,機關、部隊及本所因業務需要得簽報首長免費
    提供。
二、實施區域、都市計畫前及經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前建築物完
    成證明書核發規費:一棟(戶)二百元,增加一棟(戶)加收一百元
    ,每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三、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書核發規費:一棟(戶)二百元,增加一棟(戶
    )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核發規費:每筆二百元
    ,增加一筆加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五、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核發規費:一件二百元,增加一件加收一百元,每
    增加一份收五十元。
六、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之招標文件,電子領標費用每份一百五
    十元,人工領標費用每份五百元。
七、玉里米標章檢驗費及標章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檢驗費:契作田每零點一公頃三十元;非契作田未達三公頃不收
        費,三公頃以上,每零點一公頃三十元。
  (二)標章使用規費:三公斤以下包裝每枚一點五元;三公斤以上未滿
        六公斤包裝每枚二元;六公斤以上未滿十二公斤包裝每枚三元;
        十二公斤以上包裝每枚四元。
  (三)第一目檢驗費,未滿零點一公頃以零點一公頃計。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