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代理縣庫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
關)之代庫業務,以確保縣庫安全,依花蓮縣縣庫規則第32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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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訪查對像為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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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一次,訪查事項如訪查代庫機構報告表(如
附件),並將訪查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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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得協同地方稅務局、臺灣銀行花蓮分行於每年度不定期辦理查核
代理機關轉委代庫機構經辦縣庫事務及抽查各鄉鎮市代收稅款處之代
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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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訪查結果應將業務缺失函請代理機關轉知各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處改
善,並將處理結果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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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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