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設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回收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本縣公設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回收場(以下簡稱土資
  場)主管機關,工務局為管理單位。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本府得委託
  民間團體或企業機構經營管理土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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