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排水溝渠
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佔、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之物 體。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違規 情事,應即依法排除。但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道 路兩側局部低窪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頂或人行 道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