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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申請道路挖掘及設施物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或設施物設置許可,應向挖掘或設置地點之道路管理 機關提出,並應繳交許可費。但各政府機關因公務所需者,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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