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審查以繳納代金方式免附建防空避
  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之申請案件,特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