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費應依指定期限及帳戶,以現金、銀行本票、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 繳納,並依下列標準收取: 一、本法施行後申請開發許可者,每件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 二、本法施行前已完成開發,申請補正許可者,按日平均用水量分級收 費: (一)五十立方公尺以下:每件一萬元。 (二)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每件七萬元。 三、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用水量者,依前兩款標準減半收費。但變更後日 平均用水量逾五十立方公尺者,仍以每件七萬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