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設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並檢附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及原水水質檢驗表,經執 行機關輔導並核准許可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實行後六個月內, 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