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簡易自來水事業輔導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設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並檢附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及原水水質檢驗表,經執
  行機關輔導並核准許可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於本辦法實行後六個月內,
  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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