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簡易自來水事業輔導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應視事業經營所需成本,採擇計量、計口或其他方法擬定水
  價及收費方式,經送請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前項水價及收費方式顯不合理者,執行及主管機關均得退回修正。但經
  二次退回後,管理委員會仍維持原案者,即應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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