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應視事業經營所需成本,採擇計量、計口或其他方法擬定水 價及收費方式,經送請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 前項水價及收費方式顯不合理者,執行及主管機關均得退回修正。但經 二次退回後,管理委員會仍維持原案者,即應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