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或契約規定者,除依契約規定計罰或求償外,均依共同管道 法規定處分。經處分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命停止使用或廢止其原 使用許可。
本辦法所需經費分別由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使用費 等收入應優先支用於寬頻管道新建工程及管理維護作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