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
    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本府為加強處理查報違反使用編
    定案件,爰依規成立「本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以加強檢查取締,期能對違規使用有所嚇阻,導正
    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維護美好自然環境資,源達到「適地適用」目
    標。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處理書面檢舉案件。
  (二)處理電話查報案件。
  (三)處理鄉鎮市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
  (四)執行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局局
    長兼任,組員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縣環保局綜合計畫課課長。
  (二)本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課長。
  (三)本府農業局農務課課長。
  (四)本府工務局建管課課長。
  (五)本府民政局宗教禮俗課課長。
  (六)本府工商旅遊局工商課課長。
  (七)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課長。
  (八)本府地政局地用課課長。

四、本小組置幹事二至三人,由相關人員派兼,辦理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小組執行實地查察任務時,組員因故不能出勤,由代理人代表。

七、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地政業務(地用管理)費項下勻支。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奉核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