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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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
  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
  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
  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
  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