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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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轄各國民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
  小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中小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成
  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
  會址設於學校。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
  會。
  中小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
  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選定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學生
  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
  次為限。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
  月內舉行,由前會長或學校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
  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本會委員。
  六、選舉本會代表一人,擔任學校教師評審委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四、協助學校處
  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
      係。
  六、遴聘本會顧問。
  七、選派本會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或列席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須有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使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
  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
  會員代表或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行使其
  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本會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專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委員會同意
  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本會得得聘顧問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家境清
  寒者應予免繳,收取金額應由各校家長會自行訂之。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
  儲,其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並於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每
  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憑證,
  教育處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於二週內將其會議紀錄及會
  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名冊及組織章程送請中小學校轉報本教
  育處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