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於二週內將其會議紀錄及會
  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名冊及組織章程送請中小學校轉報本教
  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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