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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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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於二週內將其會議紀錄及會 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名冊及組織章程送請中小學校轉報本教 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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