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制 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 用技藝、升學為目的。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末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自一個月至一年六 個月,由補習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