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制
  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
  用技藝、升學為目的。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末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自一個月至一年六
  個月,由補習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