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設立程序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花蓮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立案。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立案申請書。
  二、名稱、類別。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擬聘教職員履歷冊(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
  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六、班主任應檢附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但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
      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及
      安全衛生等設備)。
  第一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但經本
  府專案核准不適用本自治條例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