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類科之補習班,在同一縣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
  教學地點。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明
  顯之處所。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由設立人
  於變更前二星期為之,並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表。
  (二)原核准立案證書。
  (三)新任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班主任之更動:
  (一)變更申請表。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班址之遷移: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
        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四、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表。
  (二)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需在兩年以上)。
  (四)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
  (五)教師履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