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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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類科之補習班,在同一縣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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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之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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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
教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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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明
顯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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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由設立人
於變更前二星期為之,並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表。
(二)原核准立案證書。
(三)新任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班主任之更動:
(一)變更申請表。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班址之遷移: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
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四、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表。
(二)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需在兩年以上)。
(四)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
(五)教師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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