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及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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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為補習班之設立人及班主任;外國人
非以學生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設立補習班
,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補習班班主任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外
,應在本縣設籍,並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
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以有各
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經中小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擔任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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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
藝或語文課程,經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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