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
      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六歲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市公
            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自由學區者依其意願)通知入學就讀
            。
      (二)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得准許年滿五足歲半之兒童申請
            入學。
      (三)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
            定辦理;如有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四)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
            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五)新生入學應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
            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九月底前報送本府核備。入學
            學生名冊永久保存。
      (六)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七)僑生、港澳來臺學生、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
  二、學號:
      (一)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
            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
            位數,一00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000人以上者
            編四位數。例如:某國小於八十九年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六
            三人,其學號自八九00一號編起,編至八九五六三號止。
            國小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左參考表:
┌───┬───┬────┬──────────┐
│備  註│學年度│學    號│說                明│
├───┼───┼────┼──────────┤
│ 二 一│89    │    8901│1-99人              │
│ 、 、│      ├────┼──────────┤
│ 各 本│      │   89001│100-999人           │
│ 校 表│      ├────┼──────────┤
│ 如 計│      │  890001│1000人以上          │
│ 預 列├───┼────┼──────────┤
│ 估 十│90    │    9001│1-99人              │
│ 轉 年│      ├────┼──────────┤
│ 入 週│      │   90001│100-999人           │
│ 學 而│      ├────┼──────────┤
│ 生 復│      │  900001│1000人以上          │
│ 人 始├───┼────┼──────────┤
│ 數 。│91    │    9101│1-99人              │
│ 超   │      ├────┼──────────┤
│ 出   │      │   91001│100-999人           │
│ 右   │      ├────┼──────────┤
│ 列   │      │  910001│1000人以上          │
│ 標   ├───┼────┼──────────┤
│ 準   │92    │    9201│1-99人              │
│ 者   │      ├────┼──────────┤
│ ,   │      │   92001│100-999人           │
│ 其   │      ├────┼──────────┤
│ 學   │      │  920001│1000人以上          │
│ 號   ├───┼────┼──────────┤
│ 編   │93    │    9301│1-99人              │
│ 列   │      ├────┼──────────┤
│ 之   │      │   93001│100-999人           │
│ 位   │      ├────┼──────────┤
│ 數   │      │  930001│1000人以上          │
│ ,   ├───┼────┼──────────┤
│ 可   │94    │    9401│1-99人              │
│ 由   │      ├────┼──────────┤
│ 學   │      │   94001│100-999人           │
│ 校   │      ├────┼──────────┤
│ 於   │      │  940001│1000人以上          │
│ 編   ├───┼────┼──────────┤
│ 列   │95    │    9501│1-99人              │
│ 學   │      ├────┼──────────┤
│ 生   │      │   95001│100-999人           │
│ 學   │      ├────┼──────────┤
│ 號   │      │  950001│1000人以上          │
│ 前   ├───┼────┼──────────┤
│ ,   │96    │    9601│1-99人              │
│ 自   │      ├────┼──────────┤
│ 行   │      │   96001│100-999人           │
│ 調   │      ├────┼──────────┤
│ 整   │      │  960001│1000人以上          │
│ 增   ├───┼────┼──────────┤
│ 加   │97    │    9701│1-99人              │
│ 。   │      ├────┼──────────┤
│      │      │   97001│100-999人           │
│      │      ├────┼──────────┤
│      │      │  970001│1000人以上          │
│      ├───┼────┼──────────┤
│      │98    │    9801│1-99人              │
│      │      ├────┼──────────┤
│      │      │   98001│100-999人           │
│      │      ├────┼──────────┤
│      │      │  980001│1000人以上          │
└───┴───┴────┴──────────┘
      (二)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
            核備。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四)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
            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
      ,應報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
      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四、復學:
      (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
            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
            習學校。
      (二)在臺設籍赴大陸就讀後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
            年級就讀。
      (三)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
            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一)轉出學生應由法定代理人(如有兩人以上時,應同時具結方
            可轉出)或監護人到校辦理轉學手續,並通知其於三日內前
            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轉入學校應在轉學生入學報到後二日內回報原轉出學校,原
            轉出學校應即將學籍紀錄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及成績證
            明書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成績部分俟各校處理後再
            另轉寄)
      (三)原轉出學校五日內未獲回報者,應會同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
            書面勸止,限期入學等。
      (四)因受父母、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如經家扶中心或
            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六、成績: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二)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
            學科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
            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
            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查成績。
      (三)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四)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
            之限制。
      (五)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
            均之。
  七、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二)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
            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三)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
            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
            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
            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五)中途輟學致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
            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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