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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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
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六歲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市公
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自由學區者依其意願)通知入學就讀
。
(二)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得准許年滿五足歲半之兒童申請
入學。
(三)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
定辦理;如有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四)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
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五)新生入學應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
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九月底前報送本府核備。入學
學生名冊永久保存。
(六)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七)僑生、港澳來臺學生、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
二、學號:
(一)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
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
位數,一00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000人以上者
編四位數。例如:某國小於八十九年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六
三人,其學號自八九00一號編起,編至八九五六三號止。
國小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左參考表:
┌───┬───┬────┬──────────┐
│備 註│學年度│學 號│說 明│
├───┼───┼────┼──────────┤
│ 二 一│89 │ 8901│1-99人 │
│ 、 、│ ├────┼──────────┤
│ 各 本│ │ 89001│100-999人 │
│ 校 表│ ├────┼──────────┤
│ 如 計│ │ 890001│1000人以上 │
│ 預 列├───┼────┼──────────┤
│ 估 十│90 │ 9001│1-99人 │
│ 轉 年│ ├────┼──────────┤
│ 入 週│ │ 90001│100-999人 │
│ 學 而│ ├────┼──────────┤
│ 生 復│ │ 900001│1000人以上 │
│ 人 始├───┼────┼──────────┤
│ 數 。│91 │ 9101│1-99人 │
│ 超 │ ├────┼──────────┤
│ 出 │ │ 91001│100-999人 │
│ 右 │ ├────┼──────────┤
│ 列 │ │ 910001│1000人以上 │
│ 標 ├───┼────┼──────────┤
│ 準 │92 │ 9201│1-99人 │
│ 者 │ ├────┼──────────┤
│ , │ │ 92001│100-999人 │
│ 其 │ ├────┼──────────┤
│ 學 │ │ 920001│1000人以上 │
│ 號 ├───┼────┼──────────┤
│ 編 │93 │ 9301│1-99人 │
│ 列 │ ├────┼──────────┤
│ 之 │ │ 93001│100-999人 │
│ 位 │ ├────┼──────────┤
│ 數 │ │ 930001│1000人以上 │
│ , ├───┼────┼──────────┤
│ 可 │94 │ 9401│1-99人 │
│ 由 │ ├────┼──────────┤
│ 學 │ │ 94001│100-999人 │
│ 校 │ ├────┼──────────┤
│ 於 │ │ 940001│1000人以上 │
│ 編 ├───┼────┼──────────┤
│ 列 │95 │ 9501│1-99人 │
│ 學 │ ├────┼──────────┤
│ 生 │ │ 95001│100-999人 │
│ 學 │ ├────┼──────────┤
│ 號 │ │ 950001│1000人以上 │
│ 前 ├───┼────┼──────────┤
│ , │96 │ 9601│1-99人 │
│ 自 │ ├────┼──────────┤
│ 行 │ │ 96001│100-999人 │
│ 調 │ ├────┼──────────┤
│ 整 │ │ 960001│1000人以上 │
│ 增 ├───┼────┼──────────┤
│ 加 │97 │ 9701│1-99人 │
│ 。 │ ├────┼──────────┤
│ │ │ 97001│100-999人 │
│ │ ├────┼──────────┤
│ │ │ 970001│1000人以上 │
│ ├───┼────┼──────────┤
│ │98 │ 9801│1-99人 │
│ │ ├────┼──────────┤
│ │ │ 98001│100-999人 │
│ │ ├────┼──────────┤
│ │ │ 980001│1000人以上 │
└───┴───┴────┴──────────┘
(二)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
核備。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四)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
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
,應報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
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四、復學:
(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
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
習學校。
(二)在臺設籍赴大陸就讀後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
年級就讀。
(三)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
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一)轉出學生應由法定代理人(如有兩人以上時,應同時具結方
可轉出)或監護人到校辦理轉學手續,並通知其於三日內前
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轉入學校應在轉學生入學報到後二日內回報原轉出學校,原
轉出學校應即將學籍紀錄表正本,學生輔導紀錄表及成績證
明書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成績部分俟各校處理後再
另轉寄)
(三)原轉出學校五日內未獲回報者,應會同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
書面勸止,限期入學等。
(四)因受父母、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如經家扶中心或
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六、成績: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二)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
學科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
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
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查成績。
(三)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四)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
之限制。
(五)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
均之。
七、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二)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
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三)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
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
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
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五)中途輟學致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
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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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一覽表、畢業生名冊及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於每年五月底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本府辦理分發,
並依規定日期按學區(自由學區者依其意願)通知入國民中學就讀
。
二、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生名冊:
(一)畢業或修業之學生,各校應於當年六月十五日前按班級造報
畢業生一覽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送本府核備,並永
久保存。
(二)畢業生入國中名冊,按班級編列,各國小應於當年六月初,
按學區造列名?各四份,一份存校,三份送就讀國中或承辦
分發之國中辦理。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私立
學校除外。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縣市及學校名稱全銜中之
一字為文號。(例如:花蓮縣平和國民小學八十九學年度畢
(修)業證書為(89)蓮平畢(修)字0001號)。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四)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各欄其須填寫者,除可套印外,均須
以黑色黑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或以電腦
的雷射印表機套印方式代替。
(五)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上冠以學校全名稱
,並於其下加蓋學校校長簽字章(簽字章可套印)。校印蓋
於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六)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僑生則加註祖籍省市。
(七)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八)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七月一日。
(九)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
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長簽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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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
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
印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五)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
外,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
回註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
分證影印本,並檢送原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
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
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
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本府備查。
(三)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上面「
廉恥」二字上端空間位置上,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
(四)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左
: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 ┌─────────────────────┐
3 │本證件姓名更正為 │
c │ │
m │ 年 月 日│
︶ │ 更字第 號│
└─────────────────────┘
(6cm)
2.更改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
︵ │本證件出生年月日更正為 │
3 │ │
c │ 年 月 日│
m │ 更字第 號│
︶ └─────────────────────┘
(6cm)
(五)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學
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七月底
前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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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左列
規定方式辦理:
(一)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二)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名畢業及入學
年度。
(三)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
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四)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
(教學)組長、教務(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
移交。如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
責任依法議處。
(五)各國小函報本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
(六)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
歸檔永久保存。
(七)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
本府予以協助重建。
二、本府應切實督導各校辦理學籍工作,對辦理績優之學校酌予獎勵,
辦理不善者,其有關人員應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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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學籍管理工作研討會,以研討國小學籍管理有關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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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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