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
            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
            印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五)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
            外,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
            回註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
            分證影印本,並檢送原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
            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
            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
            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本府備查。
      (三)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上面「
            廉恥」二字上端空間位置上,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
      (四)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左
            :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 ┌─────────────────────┐
 3  │本證件姓名更正為                          │
 c  │                                          │
 m  │                            年    月    日│
 ︶ │                            更字第      號│
    └─────────────────────┘
                  (6cm)
          2.更改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
 ︵ │本證件出生年月日更正為                    │
 3  │                                          │
 c  │                            年    月    日│
 m  │                            更字第      號│
 ︶ └─────────────────────┘
                   (6cm)
      (五)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學
            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七月底
            前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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