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
無誤後,准予發給。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
印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五)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
外,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
回註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
分證影印本,並檢送原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
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註明
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
(二)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
於每年七月底前彙報本府備查。
(三)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上面「
廉恥」二字上端空間位置上,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
(四)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左
: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 ┌─────────────────────┐
3 │本證件姓名更正為 │
c │ │
m │ 年 月 日│
︶ │ 更字第 號│
└─────────────────────┘
(6cm)
2.更改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
︵ │本證件出生年月日更正為 │
3 │ │
c │ 年 月 日│
m │ 更字第 號│
︶ └─────────────────────┘
(6cm)
(五)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學
校驗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七月底
前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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