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照左列
      規定方式辦理:
      (一)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二)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名畢業及入學
            年度。
      (三)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
            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四)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註冊
            (教學)組長、教務(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
            移交。如不依規定處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
            責任依法議處。
      (五)各國小函報本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函報。
      (六)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
            歸檔永久保存。
      (七)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
            本府予以協助重建。
  二、本府應切實督導各校辦理學籍工作,對辦理績優之學校酌予獎勵,
      辦理不善者,其有關人員應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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