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實審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處代表二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三人。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任期兩年,期
  滿得連續派(聘)之。
  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主管科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
  科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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