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設籍本縣當年度滿六歲應受國民教育
  之身心障礙國民。
  前項身心障礙國民,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由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
      展遲緩證明者。

  暫緩入學之申請,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於每年三月底
  前向設籍學區學校提出,學校初審合格後於四月十五日前函報花蓮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申請暫緩入學時,應檢附下列各種文件:
  一、申請表。
  二、暫緩入學輔導計畫。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影本。
  四、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暫緩入學之核定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轉銜服務內容中有載明暫緩入學需求紀錄者。
  二、暫緩入學輔導計畫須填寫完整,並有適當之教育場所。

  鑑輔會鑑定暫緩入學申請案時,應通知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
  護人列席,並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依第三條規定核定暫緩入學者,最長以一年為限,並由本府函知申請人
  、學校及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於三月底提出暫緩入學申請者,經鑑輔會鑑定並建議安置學前普通班者
  ,可優先申請進入本縣公立幼稚園普通班就讀。但於九月開學後始申請
  暫緩入學者,於本府核定前,仍應進入國民小學一年級就學。

  本府核定暫緩入學者,原學區所屬學校應予列冊管理,並於核定期限屆
  滿前一個月,主動追蹤輔導其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