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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鑑輔會鑑定暫緩入學申請案時,應通知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 護人列席,並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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