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立案補習班未依原核准立案內容營業及廣告與原立案內容不同時之
處置程序及罰則,分為三階段:
(一)第一次會同建管及消防單位稽查時,依據「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
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
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及「補習與進修教育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方式,請補習
班於一個月(自稽?
(二)若未依限改善時,依同條例第二十條及同法第二十五條本項第三款
規定函令停止招生,並列為二次稽查對象,由本府會同建管、消防
單位於一個月內再訂期會勘。
(三)二次複檢仍不合格者,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項及同法第
二十五條本項第四款規定,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處置
程序及罰則,分為三階段:
(一)第一次會同建管及消防單位稽查時,依據「本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
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及「補習與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且函請補習班於一個月(
自稽查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報府,若須申請立案則依規
定辦理;本階段以?
(二)若未依限停辦或申請立案並報府時,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
規定,其負責人處以新臺幣五萬元整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
繳納者,由本府移送強制執行;並列為二次稽查對象,由本府會同
建管、消防單位於一個月內再訂期會勘。
(三)二次複檢仍未遵令停辦者,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經
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其負責人再處以新臺
幣五萬元整罰鍰,並限期繳納,直到補習班依規定申請立案並經核
准或補習班停辦為止。
(四)未核准立案前,仍依擬辦二之(二)、(三)辦理,以杜絕補習班
以「申請立案中」之名義規避處罰,並造成正常公務處理之困擾。
三、上述稽查程序及罰則擬於奉核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