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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已、未立案短期補習班稽查程序及處分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
第二十五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