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縣內介聘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申請本縣他校服務,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要點
    。
二、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參與委
    託辦理縣內教師介聘,由參與學校聯合委員會成立縣內教師介聘委員
    會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三、凡委託辦理縣內教師介聘之學校應遵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每年配合暑期教師聘任流程作業一次,未達成介聘之缺額辦理
    聯合教師甄選。
五、向本委員會申請縣內教師介聘之學校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者,
    始得申請介聘。
  (一)本縣現職教師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或滿二學期因結婚、
        生活不便經原服務學校同意,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之一者。
  (二)依照偏遠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三)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服務學校(地區)服務期
        滿者。
  (四)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符合五之(一)之條件外,應於介聘生效
        日(八月一日)前復職者。
六、縣內教師介聘委員會依下列原則辦理縣內教師介聘:
  (一)凡經教育局超額教師遷調作業、公費生分發保留缺額作業後,參
        加委託縣內教師介聘之學校,應將現有實缺提撥至少一名缺額(
        無缺額之學校,則無需提供)供教師單調介聘。
  (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經原服務學校同意並填具積分志願調動申請表
        (如附件),由服務學校確實審核後配合送件時間親自或委託送
        審,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者,除取消介聘結果外,
        申請人應予議處。
  (三)申請介聘之教師可填寫申請志願學校至多三十所,並先取得申請
        介聘志願學校教評會之同意書;被申請學校教評會開列同意書之
        數量應為申請者二分之一以上。
  (四)教師介聘以公開作業方式,依照專長、按積分高低順序唱名,當
        場選擇志願(僅能選填取得同意書之學校)予以介聘,各申請介
        聘之教師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參加公開作業,否則以
        棄權論。
  (五)教師志願調動申請人積分相同時,以年齡、服務年資、成績考核
        、獎懲、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
  (六)經公開作業選定學校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或互調學校。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公佈施行。